编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0511001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入户调查、信息核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审查材料(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花名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低保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低保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5.低保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 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0511002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0511006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0511009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0511011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8届第73号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第一条 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 例》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核对是否符合80周岁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条件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要求发放保健补助,并监督执行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关于违纪违法处理的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511005001 |
双柏县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511005002 |
双柏县民政局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511005003 |
双柏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511010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一、火化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省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四、火化补助办理程序 (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以上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1000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应相应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测算出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发放给予遗属;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抚恤金的; 3.截留、挪用、私分补助金的; 4.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城乡居民亡故后 遗体实行火化火葬的公告》(2019年11月28日公告)。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511011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中规定启动条件,当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提供CPI、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等相关数据,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及时测算补贴标准,通知并督促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511012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甄别求助人员身份,对无法甄别的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其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准确办理救助手续; 3.决定阶段责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救助,不得拒接;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求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做好求助人员的视频、照片和记录归档;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实施救助的; 2.违反规定实施救助的; 3.实施救助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